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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
2010-5-31 16:27:11

浙社建〔2010〕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8〕106号),推进和规范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划编制的定义与目的
    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是围绕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每个农村社区进行范围、中心的空间确定,从而实现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覆盖。
编制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有利于有计划地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引导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有利于引导农村居民生活集聚,有利于深化农村社区建设。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
    坚持人口规模和地域范围适度。按照有利于党委、政府加强管理服务,有利于农村居民就近就便得到服务,围绕中心村的培育发展,合理设置农村社区。考虑到农村社区人口密度较小、道路条件相对较差,一个农村社区以1000-5000人、农村居民出行15分钟为宜,既要防止规模太小,资源配置过于分散;又要防止人口规模太大、地域范围太广,不利于方便群众办事。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利用农村社区现有的村级办公服务场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室、学校等设施,加以整合利用,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相互比邻或杂居,且人口规模小于1000人以下的村,提倡两个村或几个村联合组成一个社区,以利提高公共财政和基本公共服务配置的效率。发挥规划对民政、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的引领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各项规划有机衔接。在认真分析村庄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基础上,着眼于优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优化农村社区布局。各项规划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各自分工。
    坚持立足当前适度超前。以各行政村的人口与经济社会现状为立足点,综合考虑各行政村在引导发展、聚集发展、整体搬迁和限制发展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划定社区应兼顾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三、规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2、县(市)域总体规划、县(市)村庄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农村住房建设、村落文化保护等专业专项规划;
    3、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意见。
    四、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至2015年。
    五、规划的基本内容
    (一)规划文本
    概述本县(市、区)农村的区域面积、人口状况、行政村与村民小组数、水文地质、地形地貌、自然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
    按照管辖人口适度、区域相对集中、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群众充分自愿,对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提出原则要求,明确本区域农村社区设置的主要类型及次要类型,即“一村一社区”或“几村一社区”。
    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村划入相应的农村社区,对“几村一社区”的,要注明社区覆盖的行政村名和社区服务中心位置,便于周知。
根据农村社区的区位和人口条件,明确各类农村社区服务设施设置原则和配建标准。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对人口多的农村社区,可以提出较高的配置标准。
    (二)规划图纸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规划图纸中标出农村社区布点状况及社区中心所在地,实现“一乡(镇、街道)一图”。
    由各个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图组成本县(市、区)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六、规划的组织领导
    县(市、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由领导小组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的工作机制。
    七、规划的编制程序
    县(市、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民政、发改、建设(规划)、农办、国土、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规划编制工作。
     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乡镇(街道)根据要求上报本区域内的村庄分布、面积、人口规模等基本情况,在听取本级人民代表、村“两委”负责人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区域内布局规划的初步意见。
    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组织调研和汇总分析,形成全县(市、区)布局规划的初步意见。
    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会审。
    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发布。
    八、规划的实施
    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宣传、解释,扩大布局规划的知晓度。严格按照布局规划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以布局规划作为建立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的重要依据,作为引导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的重要依据。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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