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市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全市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年初,上虞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告。经过前期工作(当事人填表、报案、申请,民政部门调查、查找其生父母、登记集体户口),现面向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集中办理收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1.《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2.《收养人婚姻生育抚养能力证明》;
3.《收养申请书》;
4.《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5.刊登查找公告的报纸(全张);
6.上虞市社会福利中心送养协议(联系电话:82182958);
7.申请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人医、中医、妇保);
8.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均需带原件);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照2张。
(前5项材料,前期已办好;后4项须随带)。
二、收养登记参加人员
申请收养的当事人夫妻和被收养的小孩必须亲自同时到场。
三、集中办理日期及地点
集中办理时间: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地点: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注:办理时请随带费用250元。
特此公告,请相互转告。
上虞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