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民〔2010〕29号
各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省政府《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09年6月30日之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荣获2009年度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等级3A级及以上称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2009年度免检单位,在6月30日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交市民政局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加盖免检章。
二、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党组织建设及开展活动情况等。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09年度)一式两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登记证号尾数为双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有关说明材料。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09年度)。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市民政局于2010年5月31日前,对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年检结论。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市民政局在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中载明年检结论。
六、年检要求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检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二)登记证书遗失的,须登报公告作废,并提交载有公告声明的报纸原件。
年检结论将在“上虞市民政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09年度),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朱卫良,联系电话:82129040 。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