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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物名称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9-10-28 19:36:51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地名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筑物名称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民区字(1997)26号
各市、地、县民政局、建设局(建委)、地名委员会:
目前,我省在一些建筑物名称的使用上出现了崇洋复古、名不符实、格调味不高、重名同音、书写和拼音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损于现代化城市的形象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种不良的文化倾向和新的精神污染,不利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交往,违背了地名标准化准则。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纠正目前存在的问题,杜绝随意命名的现象,加强对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区、十五层以上的商住大楼及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立交工程、游乐场所、广场、专业或综合性市场等具有明显指位功能和鲜明地名意义的建筑名称均属地名管理范围。 
二、命名、更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命名要做到: 
(一)含义健康,用字规范; 
(二)同一城市内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禁止使用有损于民族尊严、格调低俗的名称命名;
(四)禁止使用外国的人名、地名和崇尚封建帝王贵族色彩的名称命名;
(五)避免不科学、名不符实的名称出现。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更名。 
 三、凡属管理范围的建筑物名称必须办理命名、更名手续,具体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县(市)的建筑物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向县(市)民政部门(地名委员会)申报,经审核后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地级市所在城市的建筑物名称,由开发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向所在区民政部门(地名委员会)申报,经区初审、市民政部门(地名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市人政府审批。
四、对属管理范围的现有建筑物名称,要进行全国清理、整顿。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限期补办。对违背有关命名原则的,要限期更名。
五、市、县民政部门(地名委员会)可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的精神,请示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由民政部门(地名委员会)承办建筑物名称的审批。
六、市、县民政部门(地名委员会)在审批建筑物名称时,应事先交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要发给《地名使用批准书》。 
七、市、县民政部门(地名委员会)对建筑物名称的批复文件,应及时抄报省地名委员会,省地名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在《浙江日报》上专栏公告。 
八、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以上条款,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细则。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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